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职工 > 医疗互助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11-10-20
[字体显示:??]  [收藏] [打印] [关闭]

龙岩市第五期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凡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党政群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干部身份55周岁、女职工工人身份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干部职工总数的95%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95%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填写《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并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211日至201212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互助金每人60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应提供以下材料:(1)住院费用发票(正式);(2)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3)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4)住院出院小结;(5)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算明细表”及“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6)不属“除外责任”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7)出示申请人身份证;(8)申请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需有开户行详细名称)。

  第十条补助标准。参加活动的在职在岗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龙岩市辖区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和300元起付线后,按50%给予补助,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的,按40%给予补助。在第五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5入原则计算。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加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非本单位职工不予报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中心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4个工作日(办事处7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3630

  

四、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如不符合参加活动条件的;未真正住院治疗,而以住院方式获得出院结算手续的。

  第十七条如有第十六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 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收藏】 【打印】 【关闭

主办:上杭县总工会 承办:上杭县数字上杭建设办公室
闽ICP备09032653号 E-Mail:zgh@shanghang.gov.cn